顾客商场买海参未标等级 法院断定商家赔付27万
花2.7万元购买的海参未标明质量等级,杨某为此将北京某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付出海参价款十倍的补偿金。一审败诉后,杨某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日得悉,北京市二中院确定涉案海参的标签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规则,从而涉案海参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据此二审改判杨某获十倍补偿合计27万元。
2015年6月4日,杨某在被告百货公司花2.7万元购买了3盒辽渔码头尊品干海参。因以为该海参未标明质量等级,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的规则,杨某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恳求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补偿金。
一审法院确定,涉案海参未标明质量等级,但按照《食物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则,涉案海参仅标签存在瑕疵,并非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故驳回杨某的诉讼恳求。一审败诉后,杨某提出上诉。
杨某表明,本案应适用《食物安全法》(2009年)第九十六条的规则,而非《食物安全法(2015年修订)》。按照《食物安全法》(2009年)规则,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包含法令和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规则有必要标明的别的的事项。因百货公司出售的干海参未标明质量等级,东城区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百货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百货公司则恳求维持原判。该公司表明,《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则;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则。《食物安全法》的立法原意所要惩办的对象是违背食物安全规范的行为,而所谓食物安全是指食物无毒无害,对人体不形成损害,涉案海参并不存在影响食物安全的景象,一审判定适用《食物安全法(2015年修订)》规则并无不当。
终究,市二中院经审理判定百货公司向杨某付出27万元补偿金。承办此案的法官解说说,《食物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食物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杨某于2015年6月4日在百货公司购买涉案海参,故本案应以修订前的《食物安全法》作为裁判的法令依据。
依据《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的规则,食物所实行的相应产质量量规范已明确规则质量(质量)等级的,应标明质量(质量)等级。涉案海参的标签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规则,从而,涉案海参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
关于百货公司应否向杨某付出十倍价款的补偿金的问题。市二中院法官表明,本案中,百货公司在涉案海参进货时未对其标签进行全面查验,其行为归于未实行法定的进货查验责任的行为。百货公司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百货应当承当由此发生的法令责任。据此,二审撤销原判,判令百货公司向杨某补偿27万元。
《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相应的丢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出售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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